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625执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严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严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625执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任某与严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字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10000元及与之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对二被执行人在谷城县衣惠万家服装批发城享有的房屋租金700000元予以提取,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严某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台;现被执行人严某涉嫌犯罪已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调查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