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向民与被执行人王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民,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郭向民,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法库县柏家沟镇,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中央大街。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法库县柏家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向民与被执行人王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24952.33元。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