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种永成与薛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永成,薛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269号原告:种永成,男,64岁,汉族,农民。被告:薛建立,男,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永成与被告薛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种永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种永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种永成负担。审判员 苏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