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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强,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霍强,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付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霍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被告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元(含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