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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桑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桑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称原告人)门某,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哈尼族,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现住该地。被告人桑朱,别名桑志明,绰号阿二,男,生于1992年8月16日,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住该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由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桑朱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人门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门某与被告人桑朱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门某撤诉。审 判 长  杨建伟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曾会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