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茂贵、孙金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贵,孙金棒,孙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陈茂贵。被执行人:孙金棒。被执行人:孙利娟。本院在执行陈茂贵与孙金棒、孙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0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伟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