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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连敏、陈久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敏,陈久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胡连敏,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久卖,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敏与被执行人陈久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38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