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保健、党运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健,党运超,杨建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健,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运超,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奇,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党运超妻子。上诉人王保健因与被上诉人党运超、杨建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28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保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秋慧、党运超、杨建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保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党运超、杨建奇对王保健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保健一审时为证明自己的起诉理由及观点提交了相关证据,党运超、杨建奇虽声称王保健在平时生活中经常找茬,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王保健有过错无任何依据。2、一审判决王保健与党运超、杨建奇各承担50%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党运超、杨建奇辩称,王保健多次找茬,有录像视频为证,派出所也有证据。王保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党运超、杨建奇赔偿各项损失1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保健与党运超、杨建奇系邻居,2016年4月23日晚9时许,王保健与杨建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离。10时许王保健与爱人刘娟在楼上休息时听到楼下有人在骂,王保健下楼察看时双方发生厮打,被党运超、杨建奇、党风殴打致伤。王保健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公疗医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38天,支付医疗费8370.74元。2016年6月2日,唐河县公安局作出唐公(滨)行罚决字(2016)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保健、杨建奇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并对党运超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保健与党运超、杨建奇发生纠纷时,党运超、杨建奇对王保健进行殴打,造成王保健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党运超、杨建奇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王保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党运超、杨建奇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王保健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王保健请求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8370.74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天80元,住院38天,数额为80元/天×38天=3040元;3.误工费参照当地劳工报酬标准每天80元,数额为80元/天×38天=30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住院38天,数额为30元/天×38天=1140元;5.营养费每天20元,住院38天,数额为20元/天×38天=760元;以上王保健请求赔偿的合理损失共计16350.74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因王保健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党运超、杨建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保健经济损失16350.74元的50%即81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保健、党运超各负担125元。本院二审期间,党运超、杨建奇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证明王保健打杨建奇的事实。王保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保健与党运超、杨建奇系邻居,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却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纠纷,并最终导致本案打架事件的发生,王保健、杨建奇受伤的后果,王保健、党运超、杨建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党运超、杨建奇对王保健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王保健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保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德林审判员 孙小刚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