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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佘棣平与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棣平,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民初1913号原告:佘棣平,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锅炉厂退休职工,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平,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与佘棣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景和园*#**单元*#地北门*号刘明辉外科诊所内。负责人:徐亚朱。原告佘棣平与被告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康辉研究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棣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辉研究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佘棣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康辉研究所退回治疗费12330元,住院费4565元,共计16895元;2.康辉研究所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佘棣平患有前列腺增生,排尿困难,几年来总插着导尿管排尿。2014年2月15日前往康辉研究所咨询治疗前列腺增生一事,其工作人员徐亚珠说:“我们已经治好了很多患有前列腺炎和前列腺增生(肥大)患者,有不少比你岁数大的老人插着导尿管来治病,一般在两个月左右治好,拔掉导尿管,和正常人一样排尿”。刘明辉和徐亚珠对治好佘棣平的前列腺增生有把握,并说用2至6个月内能治好。佘棣平就在这诊所开始治疗,到2014年9月共7个月没有效果。在2014年8月底拔导尿管时,发现有小砂料粘在导尿管头上,说明余尿积留在膀胱内,没有排净,时间久就会成结石。同年10月从导尿管排尿时感觉有点疼,到11月疼痛加剧,到医院泌尿科彩超检查,发现膀胱结石,于2014年12月9日住院做结石手术。佘棣平在康辉研究所治疗没有成功,要求退还治疗费及住院费。康辉研究所未答辩。佘棣平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佘棣平提交证据为1.康辉研究所发的小册子及刘明辉的名片,佘棣平并提出康辉研究所在车站处张贴有小广告,用于证明康辉研究所承诺“治不好,不收费”;2.康辉研究所开具的19份票据,共计花费12330元,用于证明在该所治疗花费费用金额;3.五矿邯邢职工总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收据,用于证明在该处住院共计花费13661元,报销后剩余自费金额为4565元要求康辉研究所承担。佘棣平提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佘棣平因患前列腺疾病,2014年2月份,根据康辉研究所的广告,找到该所咨询,获得该所所发的手册及刘明辉名片一份,该名片上写有“小徐(注:为徐亚朱)151××××2186”,该手册承诺对相关前列腺疾病“治不好不收费”。余棣平遂在该所治疗,自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份共计花费12330元。因治疗未能成功,致使佘棣平又于2014年12月份到五矿邯邢职工总医院做结石手术。后佘棣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佘棣平提交证据,能够证明佘棣平在康辉研究所就诊事实。康辉研究所发出广告及承诺,其承诺“治不好不收费”内容具体明确,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佘棣平据此承诺在该所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佘棣平提交了到五矿邯邢职工总医院做手术的证据,而康辉研究所未能提交治愈佘棣平的证据,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退还已收佘棣平治疗费用。佘棣平要求康辉研究所承担在其他医院就诊花费费用,合同未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佘棣平12330元。二、驳回佘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由邯郸康辉泌尿前列腺医学研究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霄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召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扬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