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学双与孙明明、孙文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双,孙明明,孙文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民初1044号原告:李学双,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孙明明,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孙文苹,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与被告孙明明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学双与被告孙明明、孙文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明明、孙文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94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学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19400元为18400元。原告李学双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18400元为本金17000元及自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14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孙明明向原告借款17000元,承诺每年利息8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多次,2016年8月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但仍拒不还款。被告孙明明、孙文苹未作答辩。原告李学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中国建设银行明细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孙明明与孙文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学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被告孙明明向原告李学双借款17000元,原告李学双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孙明明交付借款。2016年8月18日,被告孙明明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原欠李学双壹万柒仟元整,每年利息800元,每5000元结算一次剩余利息。借李学双壹万柒仟元(¥17000元)。原条作废”。被告孙明明在该借条中签字并捺印。2017年1月20日,被告孙明明偿还利息1000元。根据孙明明与孙文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内容,能够证实两人结婚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涉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李学双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孙明明向其借款17000元,故被告孙明明应归还原告李学双借款本金17000元,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明明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截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孙明明应付利息为2362元。被告孙明明已付1000元利息应在应还利息中予以扣除。因借款发生在被告孙明明与孙文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孙明明的个人债务,故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孙明明与孙文苹共同偿还李学双。被告孙明明、孙文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明明、孙文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双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1362元;二、驳回原告李学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2.50元,由原告李学双负担13元,被告孙明明、孙文苹负担12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