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298号原告:马某甲,男。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时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