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钱忠云,徐冬红,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章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西桥南路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11359304。法定代表人李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德英,女,系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7960398-X。法定代表人钟文标,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建阳闽北林产工贸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76665-4。法定代表人钱忠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忠云,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徐冬红,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白沙桥,组织机构代码67404648-6。法定代表人章银和,总经理。被执行人:章银和,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忠云、被执行人徐冬红、被执行人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银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冬红的车辆及房产,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章银和的房产,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