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王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8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负责人:柏宏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系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迪,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小军,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