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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赵增水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增水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民初4439号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汞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道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淄川区。被告:赵增水,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增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增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印染费102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色别、浆度、轧幅为其印染布匹。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酬金,截止现在,被告共欠原告酬金1021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赵增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印染布匹,原告向被告交付印染好的布匹,被告陆续付款。截至到2012年6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印染费28600元,后被告陆续付款,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共欠原告印染费10212元,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索要余款未果,以致形成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增水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印染好的布匹交付被告赵增水,被告赵增水欠原告印染费102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增水支付印染费1021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增水支付原告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印染费10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赵增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荣德人民陪审员  冯延武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