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骆泽民诉被告童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泽民,童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骆泽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朝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对原告骆泽民诉被告童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童朝明于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泽民借款人民币17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童朝明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骆泽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朝明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查封其童朝明所有的房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骆泽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童朝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骆泽民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