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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竟岩与被执行人李成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竟岩,李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王竟岩,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李成年,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执行人王竟岩与被执行人李成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孙玉杰执行员  袁梦泽执行员  王 力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