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德与王玉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德,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14号原告:李光德,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永城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芹,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德与被告郭萍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