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东升、白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东升,白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延钊,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东升,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白娜娜,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东升、白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东升、白娜娜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东升名下银行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白娜娜名下银行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