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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爱侠与刘喜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侠,刘喜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393号原告:李爱侠,女,汉族。被告:刘喜民,男,汉族。原告李爱侠与被告刘喜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爱侠负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