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秀青与阳信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青,阳信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65号原告:王秀青,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凤凰城街道满家村人,现住。被告阳信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西。负责人:刘超,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青与被告阳信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秀青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秀青承担。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