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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吴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吴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114号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负责人李庆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芳,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梁山街��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胡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