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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丽欣与高志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欣,高志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22号原告:宋丽欣,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贵,男,自由职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高志军,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宋丽欣与被告高志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宋丽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志军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