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梁小春、张景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春,张景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梁小春,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张景盛,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案在前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合执字第3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5年9月份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景盛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现已提取所扣留被执行人张景盛从2015年9月份起至2016年10月份止在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共计2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武翊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