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仙你、阮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你,阮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陈仙你,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阮长江,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陈仙你与被告阮长江、被告崔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阮长江的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