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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郝世清与李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清,李会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14号原告:郝世清,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李会强,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郝世清与李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郝世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郝世清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