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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洪文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文,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5984号原告:刘洪文,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润刚,村主任。原告刘洪文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家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家庄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利息13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1998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人民币,约定月利息为0.015元,时任村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予以推脱,至今未还借款,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成家庄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洪文提交了题头为胶南市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并加盖了胶南市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洪文现金4000.00元,肆仟元正,月利息0.015元。借款人:王润秀、王润好、王润财、成家庄村委会。98.1.24”,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润秀提前几天向原告提出借款,当日在成家庄村委会办公室,王润秀及时任村主任王润好、村会计王润财均在场,原告借给被告4000元用于村务开支,并约定了利息,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之后多次向索要,但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19年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成家庄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19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文借款4000元及利息13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成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