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造玉与被执行人傅云峰、傅春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造玉,傅云峰,傅春峰,傅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造玉,男,1939年5月1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傅云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傅春峰,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傅春兰,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陈造玉与傅云峰、傅春峰、傅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傅云峰已履行2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陈造玉与被执行人傅云峰达成执行还款协议。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造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陈造玉撤销申请执行书、谈话笔录、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2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张道金审判员 李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