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590-4591、4599-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海妹、郭爱利等与谭永明、石卫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妹,郭爱利,魏秀华,周荣俊,谭永明,石卫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590-4591、4599-4600号原告:沈海妹,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郭爱利,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魏秀华,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周荣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辉阳(特别授权),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永明,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石卫峰,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沈海妹、郭爱利、魏秀华、周荣俊与被告谭永明、石卫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四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妹、郭爱利、魏秀华、周荣俊撤诉。四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其中沈海妹235元、郭爱利360元、魏秀华50元、周荣俊90元),由四原告各自负担。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