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计红星与魏学明、梁世荣、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红星,魏学明,梁世荣,马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计红星,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魏学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梁世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被执行人马喜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计红星与魏学明、梁世荣、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8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学明、梁世荣、马喜明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学明名下房产户籍,被执行人梁世荣、马喜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学明、梁世荣、马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