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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16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惠英与罗毅、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惠英,罗毅,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6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田惠英,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毅,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燕,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惠英与罗毅、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何燕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燕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