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16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惠英与罗毅、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惠英,罗毅,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6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田惠英,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毅,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燕,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惠英与罗毅、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何燕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燕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