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卢爱民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民,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209号原告:卢爱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张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卢爱民与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卢爱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爱民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