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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皮林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龙,皮林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88号原告吴小龙,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林影,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小龙委托代理人李成,被告皮林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龙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商铺转让费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初,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将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戌村间头新村二巷6号的“佳丰百货”转让给被告经营。双方约定,转让费为80万元,原告先支付5万元订金,余款被告于转让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同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交易协议》,被告于协议签订当日以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转让费68万元,余款7万元被告承诺数日后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余款,原告通过不断催收,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余款。补充事实:签订交易协议当日,因双方另行达成合议,原告将双方之前约定的80万元的转让金优惠2万元给被告,故双方另签订“欠条”一张,约定在原告工商营业执照全部注销完毕之后,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尾款5万元,因被告违约,原告不愿意给被告优惠,故按照之前的交易协议履行。被告皮林影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7万元我方不予认可,被告在之前签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欠条中的5万元被告已在交易完成之后已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完毕,当时在给付之后被告要求将欠条拿回来,原告说欠条不在身上,故被告就没有将欠条拿回来,后来才签订了交易协议。被告一直在追索欠条,原告一直不给。综上,被告不欠原告款项。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吴小龙(甲方、转让方)与皮林影(乙方、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戌村的“佳丰百货”作价868000元整体转让给被告经营,15日之前所有供应商欠款归甲方,16日供应商的欠款归乙方,并约定先付定金5万元,三天后付第二期款十五万元,所有证件办好后一次性付清尾款。甲方承诺16日、17日、18日三天的营业额达到11000元,乙方无条件成交,否则甲方无条件退回定金给乙方。2016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交易协议》,载明“甲方佳丰超市转让乙方皮林影交易完成”,“交易金额80万元已付清”。同日,皮林影以转账方式向吴小龙支付68万元。同日,皮林影向吴小龙出具《欠条》,载明“今皮林影因转店尾款未付清,欠¥50000人民币五万圆整,欠吴小龙尾款。备注:吴小龙的超市工商营业、食品流通全部注销完成,皮林影一次性付清尾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另查,“佳丰百货”于2016年9月2日注销。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转让协议、银行转帐记录、欠条、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所欠原告转让尾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已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只是未取回欠条,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由于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林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吴小龙转让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吴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皮林影负担246元,由被告皮林影负担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何  满  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