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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玉来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180号原告:孙玉来,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住邹城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辛忠玉,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山,男,该煤矿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性华,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来与被告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玉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玉来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玉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玉来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