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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校梅丽诉张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校梅丽,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校梅丽,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西芋小学。被执行人张锋,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西路**号军干所**号。校梅丽诉张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952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锋工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案款且履行时间较长,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