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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薄召军、焦自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召军,焦自利,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薄召军,男。被执行人:焦自利,男。被执行人:辛伟,男。申请执行人薄召军与被执行人焦自利、辛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日开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日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1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焦自利、辛伟于4月16日前到法院缴纳过付款2000元,现被执行人焦自利、辛伟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