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3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惠某某,女。 本院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陕063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与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在西安未央区太华路北199号中建开元壹号二期15幢2单元33层23303号有房屋一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惠某某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99号中建开元壹号二期第15幢2单元33层23303号房屋一套。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三、查封期限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梅英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