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充县多扶新型建材厂与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多扶新型建材厂,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多扶新型建材厂。负责人王旭华,厂长。被执行人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彦契,公司董事长。西充县多扶新型建材厂申请执行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西充县多扶新型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