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156号申请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MICHAELJCAMPI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馨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杨寿镇宝女村宝女组。申请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25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