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世义与尹勇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义,尹勇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923号原告:田世义,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武,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勇武,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13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锴、耿伟,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义诉被告尹勇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世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世义撤回对被告尹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田世义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品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