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乃旺与王雪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旺,王雪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664号原告:王乃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王雪金,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王乃旺与被告王雪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乃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雪金偿还王乃旺为其代偿的在邮储银行贷款本息71739.97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雪金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王乃旺、王雪金及陈丽英三人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邮储银行可以根据王乃旺、王雪金及陈丽英三人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0万元,不超过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30万元内发放贷款;王乃旺、王雪金及陈丽英三人中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王雪金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合同,邮储银行向王雪金发放贷款7万元。贷款逾期后,王雪金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王乃旺作为联保人为王雪金代偿贷款本息71739.97元,该款从王乃旺账户转至邮政储蓄银行。为此,依据《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诉请。王雪金未作答辩。王乃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及身份信息,证明王乃旺、王雪金主体资格;2、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证明王乃旺为王雪金向邮储银行贷款担保的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证明、存折扣款明细,证明邮储银行于2017年2月4日从王乃旺存款中扣划71739.97元用于代偿王雪金的贷款本息。王雪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王乃旺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王乃旺的陈述及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王乃旺、王雪金、陈丽英三人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中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王雪金又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邮储银行依约向王雪金发放贷款7万元。贷款后,因王雪金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邮储银行于2017年2月4日由联保成员王乃旺个人账户内扣划71739.97元代为偿还王雪金结欠的贷款本息。嗣后,王乃旺多次要求王雪金返还代偿邮储银行的贷款本息,王雪金迟迟不予偿还,王乃旺催讨无果,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王乃旺、王雪金及案外人陈丽英三人向邮储银行签订联保协议的事实清楚。王雪金依联保协议向邮储银行贷款7万元,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依照联保协议由王乃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71739.97元,履行了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乃旺请求王雪金偿还代偿的贷款本息71739.97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王雪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雪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乃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代偿的贷款本息7173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王雪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期限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