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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3552号原告: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培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荃,女,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海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诉被告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荃、廖海萍及被告唐某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金6347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3477元,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终止而非违法终止,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3477元。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日,被告入职被告处,担任食堂管理员。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2011年7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内容为:“因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被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企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本人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司手续办理完毕。”2016年7月1日,东方物业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唐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被告领取了经济补偿金63477元。被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7053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477元。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3477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表》、《终止劳动合同书》、《关于终止唐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本院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续签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处而不是在用人单位处,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和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原告主张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347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