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涛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对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涛,男,1968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808111861”补正为“被告:王涛,男,1971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112021811”。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