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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涛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对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7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涛,男,1968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808111861”补正为“被告:王涛,男,1971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112021811”。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