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2118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干部,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陈睿华(系原告的哥哥),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龚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开发区管委会干部,住九江市开发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九江市步红花园的商品房归我所有,该房屋抵押贷款500000元的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但自2011年11月起被告一直未归还银行贷款,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15日至20日结清了剩余的房屋抵押贷款本息共计448199.31元。另外,被告以开公司来偿还房屋抵押贷款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计84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欠条,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1、判令位于九江市步红××××室房屋产权归我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所结清��银行抵押贷款本息448199.31元;3、被告尽快返还欠款8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1份,以证明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约定;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凭证2份,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共向银行还款448199.31元结清了房屋抵押贷款;3、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欠条1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40000元。被告龚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现有的位于九江市××××室房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和步红花园16栋车库一间(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和车库抵押贷款500000元(���于偿还股票投资亏损债务)由被告按时归还银行。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登记的所有人仍是被告龚某。2015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欠到陈某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本人愿意自动冻结账户还陈某欠款”的欠条一份。离婚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银行贷款,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于2016年6月起诉要求原告和被告还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20共向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还款448199.31元以结清了房屋抵押贷款。另查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外人郭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5日查封了九江市××××室房屋产权,并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拍卖处理。本院认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九江市九龙街步红花园东区17栋1-501室房屋产权在原告起诉前就已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外人郭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若对该房产主张权利(确认归其所有),应当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位于九江市××××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红花园商品房和车库抵押贷款500000元由被告按时归还银行,但因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导致银行起诉致原告支付448199.31元以结清了房屋抵押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840000元,虽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但未能提供其确已向被告支付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人民币448199.31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5190元,由被告龚某负担5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旭审判员 邹子路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