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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金山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山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山,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群众,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06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3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五百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山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金山及其辩护人于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苏金山冒充黑社会人员,威胁恐吓黄某某等被害人,称有人雇其报复被害人,并威胁被害人欲解决此事得给苏金山一些钱才能了结此事,被害人害怕后向苏金山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苏金山多次共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2249.75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苏金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8日释放,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苏金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未行辩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金山敲诈勒索的数额不准确,未找到被害人部分应不予认定;苏金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金山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及他人的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会人员利用手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被害人得罪人了,受人雇佣欲伤害被害人,如想免灾必须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以此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1、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苏金山给辽宁省大连市的一名被害人打恐吓电话,该被害人三次通过ATM机向苏金山提供的户名余某、卡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4975.12元、3880.60元、1194.03元,苏金山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迎宾路支行将此款取出。2、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苏金山给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居民黄某某打恐吓电话,黄某某产生心理恐惧,向苏金山提供的户名余某、卡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汇入人民币13500元,苏金山在邮政储蓄北京市怀柔区桥梓支行将此款取出。3、2016年7月4日,被告人苏金山给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居民吕某某打恐吓电话,吕某某产生心理恐惧,用卡号×××的账户向苏金山提供的户名张建功、卡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转入人民币3000元。4、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苏金山给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居民刘某某打恐吓电话,刘某某产生心理恐惧,向苏金山提供的户名张某某、卡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汇入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苏金山共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28549.75元。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1、物证。经当庭辨认,苏金山辨认出随案移交的手机,银行卡,手机卡,手机卡托,姓名杨某、于某的身份证,张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衣服等为其所持有。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苏金山到案的过程。3、被害人陈述。(1)黄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其接到自称张某2171XXXXXXXX的电话,称其是混大连的,江湖上人称四哥,说我得罪人了,把我的信息说的很详细,说跟踪我好几天了,10点前不给他钱就杀了我家人,后来我按对方说的通过电脑转账的方式用我的建行卡×××向对方提供给我的户名余某、卡号×××的建行卡内打了13500元,钱打过去以后给对方打电话就关机了,我意识到被骗就报案了;(2)吕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14日其接到170开头的陌生号码的电话,他自称老四,说出了我的详细信息,说我得罪人了,有人要花钱弄我,还要伤害我的家人,让我拿钱摆平,给我一个户名张建功、卡号×××的工行卡号,我到西安路工商银行窗口给他打了3000元钱;(3)刘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18日其接到一个170开头的陌生电话,自称是大连黑社会的,说我得罪人了,有人花钱雇他找我的麻烦,让我给他打20000元钱就不找我的麻烦,我告诉他我只有2000元钱,他通过短信把账户信息发给我,我在三十里堡街道民盛邮政银行给户名张某某的账户汇款2000元。4、证人证言。(1)余某证言,证实其曾两次不见了身份证,第一次是2009年至2010年间在江西南昌不见的,第二次是2014年底在广州钱包被盗的时候丢失了身份证,两次均补办了身份证。×××的银行卡不是我本人办理的;(2)周某某证言,证实苏金山是其前夫,离婚时已经把登记在苏金山名下的京***东风起亚轿车给我了,因是北京牌子没有过户。2016年4月份苏金山说其母亲病了,要去北京看病就把车借走了,6月份他被抓时才知道他又打敲诈电话了。5、户名余某、卡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张建功、卡号×××的工行卡,户名张某某、卡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应某某、卡号×××的中国银行卡的账户明细等书证,证实该银行卡账户的业务往来情况。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搜查、扣押及发还情况。7、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06)丽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9月14日,苏金山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苏金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8、取款录像截图,经苏金山辨认,指出2016年6月13日、6月1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怀柔支行、邮政储蓄桥梓支行取款人系其本人。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苏金山的户籍登记情况。10、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金山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供述了其在怀柔迎宾路建行取款及在桥梓镇邮政储蓄所取款的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苏金山均无异议。结合苏金山供述及取款录像、账户明细,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户名余某的银行卡内汇款系敲诈所得;公诉机关指控的户名应某某的银行卡内三笔敲诈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账户明细,不能证实系苏金山敲诈所得,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金山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苏金山使用户名应某某的银行卡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7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依法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金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金山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金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世魁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刘   阁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晓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