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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某、刘某1等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刘某1,刘某2,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2012年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刘某1母亲。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汉族,2010年7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刘某2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组。负责人:谢少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谢某、刘某1、刘某2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黑瓦屋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