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王琼、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3层1305、1306号房。本院在执行王琼与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5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9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