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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石海琪与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34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琪,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460号申请执行人石海琪,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31号101铺。法定代表人:何忠。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翁妃陆。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海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XX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石海琪,并由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5年10月暂计至2016年11月的租金23382元;并支付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违约金1961元等暂计254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XX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石海琪。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侨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460号案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