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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68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汉寿县西湖管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张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