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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桂莲、周铁锋与王荣、周子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莲,周铁锋,王荣,周子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013号原告王桂莲原告周铁锋被告王荣被告周子龙原告王桂莲、周铁锋与被告王荣、周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荣、周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4,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二被告找到二原告与案外人韩某某、周某某夫妇共同在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做三户联保贷款,至2016年6月10日,本息计22700元,此后二被告去天津打工,始终未还此贷款,无奈此后的一年时间里,二原告与韩某某夫妇在服务社的催促下如期还款。2016年7月9日,被告周子龙回家后同我们协商给我们打了欠条,约定7月25日还5000元,剩余9000元在12月25日前还清。到日子后二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理由推脱,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荣、周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出具的贷款申请表、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证明(原件)一份、周子龙欠条(原件)一份,被告王荣、周子龙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二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夫妇、被告王荣、周子龙夫妇及借款人韩某某、周某某夫妇自愿组成一个负有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共同向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贷款总计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原告王桂莲、周铁锋贷款6000.00元,被告王荣、周子龙贷款8000.00元,借款人韩某某、周某某贷款6000.00元,约定2015年9月10日开始第一次还款,每次还款本息总计227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全部还清本息共计22700.00元。且原告王桂莲、周铁锋、被告王荣、周子龙及借款人韩某某、周某某均为借款人,互相担保,并承诺如果小组内其他任何一个成员不能按时还款,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王荣、周子龙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及借款人韩某某、周某某如期足额向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周子龙为此与原告王桂莲、周铁锋协商并向二原告出具金额为14000.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7月25日前还款5000.00元,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剩余9000.00元。本院认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二原告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向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代二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中和农信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周子龙为此向二原告出具金额为14000.00元的欠条一张,故二原告向二被告追偿借款本息合计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荣、周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周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桂莲、周铁锋人民币1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被告王荣、周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东旭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告知事项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并交纳上诉费30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