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宦利与赵海梅、胡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利,赵海梅,胡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宦利,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海梅,女。被执行人:胡代明,男。申请执行人宦利与被执行人赵海梅、胡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来自: